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651889号“水星 STARZ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52:40关于第61651889号“水星 STARZ 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749号
申请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51889号“水星 STARZ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48361号“AQUASTAR水之星”商标、第40173553号“水之星 AQUASTAR”商标、第40160023号“水之星AQUASTAR”商标、第58373226号“水之星AQUASTA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44599号“水星阁”商标、第1938287号“AQUASTA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六)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五、六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概况、部分引证商标信息资料、网页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三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六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标识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