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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567894号“德庄码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51:22关于第58567894号“德庄码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386号
申请人: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67894号“德庄码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54082号“德码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第51014404号“德庄桥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206971号“德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经异议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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