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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936595号“金帝 Lecon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51:14关于第50936595号“金帝 Lecon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69435号重审第0000002152号
申请人:金帝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69435号《关于第50936595号“金帝 Lecon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93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认为诉争商标在2906群组商品上应予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应予撤销,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33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至本院审理之时,第15427797号“金帝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仍为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在原审庭审中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区分表第2906群组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除区分表第2906群组外的复审商品上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在诉讼期间,第7253420号“金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0807号“金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53797号“金帝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25450号“金帝”商标(第30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50801号“ le con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58333号“le con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七已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01、2902、2907、2908、2913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我局在上述群组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第725450号“金帝”商标(第2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443810号“金帝特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688395号“金帝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443834号“金帝御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4067234号“金帝恋人le conte L'AMOU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罐头,腌制蔬菜,蛋,果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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