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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16899号“圣手通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44:23关于第64916899号“圣手通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030号
申请人:董建军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16899号“圣手通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66209号“圣手 不只休闲 SHENG XIUJIAO及图”商标、第14322503号“圣手养生及图”商标、第61595790号“圣手堂”商标、第46891729号“圣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等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成功注册,且共存市场多年并未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圣手通经”具有特殊含义,是申请人的精心构想,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且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圣手通经”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圣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养护、园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圣手通经”使用于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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