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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62467号“正园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44:14关于第62662467号“正园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463号
申请人:殷晓敏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662467号“正园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76389号商标、第5787381号商标、第96934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在先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冰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冰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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