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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69680号“潮牛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40:12关于第62969680号“潮牛道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114号
申请人:南充绸都潮牛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9680号“潮牛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48389号“TNS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61046号“潮牛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冲突的会议室出租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55518号“潮记牛道CHAOJINIU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116831号“潮记牛道CHAOJINIU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496373号“潮牛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已被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出于使用目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的“潮牛道”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食宿服务、自助餐馆、快餐馆、私人厨师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除注册申请商标外,还大量申请“城市名称(城市别名) 潮牛道”或“省份简称组合 潮牛道”等标识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加之,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有效体现申请商标在茶馆等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实际的使用意图。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了申请商标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除会议室出租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茶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分别核定使用的茶馆、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潮牛道”文字与引证商标二、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潮记牛道”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是否确定,均不会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的事实。为提高行政效率,我局不再等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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