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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5655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39:38关于第642565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046号
申请人:液流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565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69860号图形商标、第10243633号“门里 INDOOR及图”商标、第44841768号图形商标、第362953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效果、表达含义及构图元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电、贮藏等复审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能源分配、货物贮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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