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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08733号“醉黔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39:30关于第63608733号“醉黔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452号
申请人:贵州贵和品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友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08733号“醉黔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47937号“醉黔味 DRUNK QIAN TASTE及图”商标、第18020022号“醉前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二、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经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醉黔味”与引证商标二文字“醉前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餐厅;餐馆;旅馆预订;茶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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