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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49381号“万惠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34:49关于第63849381号“万惠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740号
申请人:泉州市鑫香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49381号“万惠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22693号商标、第43066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经失效。申请人放弃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主张,我局予以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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