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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21545号“棉花颜究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34:41关于第64621545号“棉花颜究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441号
申请人: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科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21545号“棉花颜究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带有欺骗性,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棉花”、“颜究所”文字构成,若申请人将上述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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