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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71003号“易跨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34:20关于第64771003号“易跨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198号
申请人:河北跨海商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71003号“易跨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7816号“易”商标、第10641547号“BAIDU.易”商标、第63480663号“易 顺之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从事的“跨境电商服务”业务内容相关联,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完全具备显著识别特征。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易跨境”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各自独立识别文字“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易跨境”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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