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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996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32:49关于第636996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422号
申请人:北京寻医问译翻译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洲洋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996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23380号图形商标、第10986615号“尚赫健康沙龙 SUN HOPE及图”商标、第12177940号“晟呈 shengcheng及图”商标、第28561487号“舒儿及图”商标、第13823384号“SUN HO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外观视觉区分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项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被吊销,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方案、宣传图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人企业信息、撤三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余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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