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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39023号“INTRIG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32:25关于第64439023号“INTRIGU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022号
申请人:斯塔基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39023号“INTRIG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40187号“密谋”商标、第57228386号“INTRIGU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范围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很容易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相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释义、申请人官网介绍、网页查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NTRIGUE”可译为“密谋;激起...兴趣”之意,与引证商标一汉字“密谋”含义对应,且与引证商标二字母“INTRIGUING”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助听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挖耳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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