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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09159号“SHTI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32:16关于第64609159号“SHTI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404号
申请人:杭州萧山富顺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9159号“SHT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6490号“1STTIME”商标、第11166955号“S-TIME”商标、第43479674号“SHETIME”商标、第9394450号“SHIME”商标近、第16685509号“晒时光 SO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长袜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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