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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38974号“情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30:05关于第64538974号“情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853号
申请人:安徽情露醇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38974号“情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60973号“情 Qing及图”商标、第713755号“情 Q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情露”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认读文字“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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