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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99486号“娇兰佳人 科技美肤 GIAL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22:19关于第63699486号“娇兰佳人 科技美肤 GIAL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959号
申请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99486号“娇兰佳人 科技美肤 GIAL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科技美肤”的专用权,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按照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人声明放弃其商标文字部分“科技美肤”的专用权,但对于消费者而言仍会将该文字作为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识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面奶”等全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宋甜
刘琳琳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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