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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46721号“嗨特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20:11关于第65146721号“嗨特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526号
申请人:北京优品酷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46721号“嗨特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04685号“嗨购”商标、第61990966号“嗨购”商标、第16516205号“嗨购网”商标、第13891923号“嗨购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标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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