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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48265号“团油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19:51关于第63448265号“团油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779号
申请人:车主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48265号“团油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 “团油宝”系申请人独特创意之商标,并非是对指定服务项目品质特点的描述,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具备较强的显著特征及可识别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团油宝”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团油宝”纯文字构成,使用在货运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具有显著性,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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