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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19992号“京维壹 京 JINGWEI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59:10关于第62619992号“京维壹 京 JINGWEIY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273号
申请人:北京医园维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19992号“京维壹 京 JINGWEI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14528号“京维一 KINGTOP”商标、第9518935号“京维一”商标、第46396874号“京及图”商标、第16709159号“京 京 基合众传媒 GUANGDONG KINGKEY UNITED MEDIA CO.LTD.”商标、第24520668号“京鲸丸水产及图”商标、第53374210号“京智云 京 JINGZHIYUN”商标、第55878048号“京养车”商标、第60511528号“京保养”商标、第61188117号“京五谷 京及图”商标、第61212273号“京A”商标、第61648289号“京 K”商标、第61745397号“京 E”商标、第62026875号“京礼遇及图”商标、第22585023号“京京”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区别明显,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1、引证商标三、九、十处于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八处于驳回复审申请程序中。2、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在我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均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4、引证商标七、十一经驳回复审申请已被驳回,二者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十二、十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五、八、九、十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京维壹 京”、 拼音“JINGWEIYI”及图形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十四所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十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十四若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七、十一权利不确定,是否援引引证商标七、十一,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一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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