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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30154号“黎明daybrea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41:38关于第62130154号“黎明daybrea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794号
申请人:北京黎明文仪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30154号“黎明daybre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65998号“新黎明”商标、第20985072号“DAYBREAK”商标、第17495708号“新黎明”商标、第23193787号“黎明”商标、第33265997号“黎明 DAYBREAK”商标、第18194206号“黎明daybreak”商标、第62018323号“黎明·家具”商标、第53637112号“黎明·家具 DAYBRE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王爷宣传资料;照片;行政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各引证商标均为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和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均含汉字“黎明”,与引证商标二均含英文“DAYBREAK”,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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