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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13869号“DAY MAR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41:31关于第65013869号“DAY MAR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090号
申请人:宋婷婷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13869号“DAY MAR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65353号“A DAY'S MAR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多年的宣传使用,已然形成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也是对其核心品牌的延伸保护,是申请人更具创造性的智慧表现。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差距明显,面临不同的消费市场以及消费群体,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AY MARCH”与引证商标“A DAY'S MARCH”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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