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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33704号“我家农客空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28:52关于第64633704号“我家农客空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312号
申请人:威海乡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33704号“我家农客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我家农客空间”系央视合作的影视作品,以申请人为创作人的系列影视创作衍生而来的文化空间,且获得较高关注度。“我家农客空间”具有独特含义,系目前政府支持的青年人回乡创业的农业题材作品。在先已有包含“我家”“走进我”等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文字“我家农客空间”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申请商标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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