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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58601号“爸爸宝典 Dad Treasure B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28:45关于第63958601号“爸爸宝典 Dad Treasure
B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646号
申请人: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久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58601号“爸爸宝典 Dad Treasure B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识别特征。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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