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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97725号“惠 惠民原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0:09:12关于第65197725号“惠 惠民原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538号
申请人:惠民县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97725号“惠 惠民原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06104号“DT&R惠及图”商标、第38591321号“惠”商标、第1638814号“惠氏 WYETH”商标、第29444001A号“惠氏”商标、第1197267号“惠”商标、第18385400号“马上惠 惠”商标、第19030134号“惠芝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包含显著认读文字“惠”,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肉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一至七定使用的豆腐、肉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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