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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48513号“MAKTA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0:02:06关于第64448513号“MAKTA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571号
申请人:深圳市迈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48513号“MAKT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81921号“MAKT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48420号“MAIT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在灯泡、白炽灯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在电炊具、冷冻设备和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灯泡、白炽灯等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上述享有在先商标权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油灯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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