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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61056号“厨为CHUW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0:01:34关于第64261056号“厨为CHUWE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539号
申请人:郑丽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精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61056号“厨为CHU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郑丽霞已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同在第 29 类申请了第39702445号“厨为 CHU•WAI”商标,并成功获得注册,申请商标与所述该商标中文完全相同,商品所在组别也相同,是所述商标的衍生商标,基于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厨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32522号“厨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猪肉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鱼(非活)、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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