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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37587号“康仔农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9:48:36关于第63537587号“康仔农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060号
申请人:北海市康仔农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537587号“康仔农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98667号商标、第5841154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网页截图、授权书、承诺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无权利冲突。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由“康仔农人”构成,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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