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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94141号“陇酒壹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9:48:22关于第65294141号“陇酒壹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808号
申请人:甘肃陇酒壹号酒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94141号“陇酒壹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的名称,具有独特的商标含义与显著性,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表示商品的产地等特点,能够履行让消费者清楚的区分商品的提供者的商标职能。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商号名称,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2418号决定、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陇”为甘肃省的简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产地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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