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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234770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9:44:34关于第49234770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637号
申请人:亿兆恩(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磐安县正丰塑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对第492347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图形由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组成,外观极其简单并无突出主体,仅出现“线条”和“方形”,整体不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阻碍行业发展,应当予以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大丰收错位筐技术参数要求;捐赠物资截图;宣传图片;销售记录;申请人官网;展览会材料;广告设计费用收据;活动照片、作品登记证书及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0类塑料包装容器、家具等商品上,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
依据当事人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由图形构成,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性的情形。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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