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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45637号“SUNFO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9:42:07关于第64445637号“SUNFOO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528号
申请人:广州市亿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德达世(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45637号“SUNFO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69164号“Sunfe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527502号“太阳脚丫 TAIYANGJIAOU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84078号“尚步峰顶 Subfo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384446号“FOOT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均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由我局无效宣告裁定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SUNFOOT”与引证商标一的外文识别部分“Sunfeet”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睡衣裤;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婴儿全套衣”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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