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8550607号“日禾THE RUMER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9:22:31关于第48550607号“日禾THE RUMER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583号
申请人:上海之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9日对第48550607号“日禾THE RUMER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及其“之禾”(ICICLE)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502901号“之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14933号“芝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09466号“之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156934号“之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156985号“之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156886号“之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157034号“之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156811号“之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642987号“之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之禾及图”、“之禾”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申请人及其“之禾”品牌,仍以不正当手段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广告宣传语和衣服款式,以价低质次的方式在公开平台上出售,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商誉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创始人简介;
2、引证商标信息;
3、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4、“之禾”照片;
5、作品登记证书;
6、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7、产品照片、门店信息、店铺和工厂照片;
8、经销合同、授权书、联营合同、广告合同、发票;
9、相关媒体报道、广告宣传资料;
10、审计报告;
11、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
1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注册商标信息;
13、被申请人抄袭申请人广告宣传语、服装款式截图;
14、被申请人淘宝店铺网页及购买公证;
15、相关网络平台讨论帖及用户评论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名称直接对应,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之禾及图”不属于著作权保护客体,且二者之间差别显著。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无主观恶意,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的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九的申请注册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足球鞋、帽子、防水服、短袜、工作服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4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第40758842号图形商标、第45428202、45425660号“戎美MADE IN EARTH”商标、第45427897、45419345号“RUMERE MADE IN EARTH”商标、第45491722号“日禾RUMERE及图”商标等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之禾及图”、“之禾”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分别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足球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的“日禾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相比较,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区别,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之禾及图”作品由“之禾”文字与半圆图形构成,“之禾”作品由“之禾”文字构成,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之禾及图”、“之禾”商标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同时我局查明的事实3表明,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与申请人及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内的第40758842号图形商标、第45428202、45425660号“戎美MADE IN EARTH”商标、第45427897、45419345号“RUMERE MADE IN EARTH”商标、第45491722号“日禾RUMERE及图”商标等四百多件商标。据此,我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