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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53109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8:42:02关于第4353109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70394号重审第0000001385号
申请人:浙江星驰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70394号《关于第4353109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50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再1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我局已经依法公告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794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自动售货机出租;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被诉决定作出时,引证商标一在“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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