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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277820号“JU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8:09:55关于第53277820号“JU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34321号重审第0000001342号
申请人:食嘉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77820号“JU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23530925号“JUST MADE INDUSTR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谭诗小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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