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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725662号“鑫坤扬科技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8:06:59关于第32725662号“鑫坤扬科技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386号
申请人:深圳莱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鑫坤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对第32725662号“鑫坤扬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387448号“鑫坤扬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公司法人杨志强就职于申请人关联公司“深圳市远大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前提下,仍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档案;相关合作协议;网络店铺上的相关推广证据;产品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与圳市远大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关联关系证明文件;被申请人法人就职于申请人关联公司的证据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著作权,也未抄袭任何人的商标标识。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设计公证书;申请人关联工资工资发放记录。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协议及订单;转账记录。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8年8月7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9年9月7日获准注册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测距设备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测距仪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表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四、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由于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遵循自愿原则,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内容系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自述填写,登记机关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当登记时间晚于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时,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权利主张人享有在先著作权,尚需提交其他证据如在先创作完成该作品的证据材料、在先公开发表该作品的证据材料等对作品的创作时间予以佐证。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享有著作权的设计文稿、首次发表证明等相关证据,故本案在无设计文稿、首次发表证明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对其主张的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五、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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