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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624738号“Joyroo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7:59:35关于第45624738号“Joyroom”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499号
申请人:深圳市耐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红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1日对第45624738号“Joyroo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注册了十几件商标,均是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8715147号“JOYROOM”商标、第18714787号“JOYROOM”商标、第17147154号“JOYROOM”商标、第10693497号“JOYROOM”商标、第20547238号“JOYROOM”商标、第7430636号“机乐堂 Joyro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他人知名品牌介绍;2、其他案件裁定书、判决书;3、申请人工商信息、经营概况的介绍和报道;4、申请人名下系列商标注册信息、宣传使用相关资料、媒体报道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蝇拍;捕虫器;捕鼠机;捕鼠器;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捕蝇器;驱蚊剂用插电式扩散器;超声波驱虫器;除蚊器”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六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第5类、第11类、第35类、第9类商品和服务上。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14件商标,绝大部分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标识或电商平台的品牌名称构成相同或近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蝇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JOYROOM”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我局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共申请注册了14件商标,其中绝大部分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标识或电商平台的品牌名称构成相同或近似,其在本案中并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名下商标的意图,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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