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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17323号“盐城八大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7:56:26关于第58317323号“盐城八大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044号
申请人:盐城八大碗餐饮文化研究中心
委托代理人:盐城创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17323号“盐城八大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注册第43类第19484418号“盐城八大碗及图”商标、第29类第19484419号“盐城八大碗及图”商标。申请商标作为区域品牌已经广泛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经政府授权同意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知晓。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已就集体商标管理规则不符合之处进行修正。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开具的发票;
2、申请人分店交易明细单;
3、申请人签订的品牌推广合同;
4、申请商标推广的照片;
5、申请人品牌参加活动的照片;
6、申请人门店照片;
7、申请人举办的“盐城八大碗饮食文化专家研讨会”;
8、申请人所获荣誉;
9、申请人自制的“盐城八大碗”牌的小食照片;
10、申请商标其他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该商标所含“盐城”为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只能表示商品的产地,用作商标缺乏所应具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或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申请人非集体组织,不符合注册申请集体商标的主体资格要求。申请人对其在其他类别商品上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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