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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226983号“小Q熊”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7:55:07关于第25226983号“小Q熊”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19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涌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西咸新区知行追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26983号“小Q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998号决定,于2022年08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2018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童装”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童装、内衣、婴儿全套衣、服装、婴儿裤(服装)”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鞋服产品两者均可认定为一体,在普通消费者面前两者的关联性密不可分。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撤销抢注倒卖行为,申请人真实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撤三决定;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可知,申请人在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4、产品线上销售信息截图;5、拍摄费用手工发票;6、作品登记证书;7、销售平台录屏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凯邦实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内衣;婴儿全套衣;服装;袜;帽;婴儿裤(服装);手套(服装);鞋商品上。复审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在“袜、帽、手套(服装)”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于2022年10月13日第1811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为“童装、内衣、婴儿全套衣、服装、婴儿裤(服装)、鞋”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6月13日经核准复审商标由凯邦实业(中国)有限公司转让至李涌(即申请人)名下。
2021年12月7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童装、内衣、婴儿全套衣、服装、婴儿裤(服装)”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2年7月27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童装、内衣、婴儿全套衣、服装、婴儿裤(服装)”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6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证据4、7或为鞋商品上的宣传销售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5为手写发票,证明力较弱,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童装、内衣、婴儿全套衣、服装、婴儿裤(服装)”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童装、内衣、婴儿全套衣、服装、婴儿裤(服装)”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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