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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4738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7:38:04关于第6224738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99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中企联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62247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659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8月31日至2021年08月3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指定复审服务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知名度较高、申请和使用在先的品牌,被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提出撤销,企图利用申请人已注册商标所创造的商誉获取不正当利益,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1.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组织架构图复印件;
2.《情况说明书》复印件;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页面截图;
4.申请人印刷的蜡纸图、展架、信封、文件袋、服饰、相框及激光雕刻的纪念品等物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申请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为完整的证据链。被申请人恶意撤销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应不予支持。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申请的部分商标列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08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3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40类印刷、照相底片冲洗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于2013年6月6日转让予广西华蓝控股集团股份公司,后于2016年3月6日名义变更为华蓝集团股份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08月31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0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证据4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0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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