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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639948号“鱼仔码头”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7:27:23关于第17639948号“鱼仔码头”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48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通用磨坊食品亚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大连泷泽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39948号“鱼仔码头”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161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18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鱼肉干;贝壳类动物(非活);鱿鱼;干贝;鱼子酱;鱼片;鱼制食品;虾(非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水产罐头;鱼罐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互联网搜索引擎、国内主要电商平台上对复审商标进行搜索,均搜索不到任何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质证。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鱼肉干;贝壳类动物(非活);鱿鱼;干贝;鱼子酱;鱼片;鱼制食品;虾(非活)”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鱼仔码头”在百度、淘宝网、京东网、1688网上搜索结果打印件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鱼仔码头”产品及包装图片、视频材料、产品网店销售页面截屏、朋友圈发布产品信息及评价截屏。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大连泷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肉干;贝壳类动物(非活);鱿鱼;干贝;鱼子酱;鱼片;鱼制食品;虾(非活);水产罐头;鱼罐头”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18年3月14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591期上,该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18年12月7日变更为大连泷泽食品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鱼仔码头”产品及包装图片、视频证据均系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以及所涉商品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被申请人提交了网上销售截屏、朋友圈截屏在未经公证保全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及实际形成时间。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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