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191160号“世特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7:26:40关于第64191160号“世特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375号
申请人:浙江东匠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91160号“世特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741409号“世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报警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09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