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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305580号“老唐眼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7:20:51关于第40305580号“老唐眼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518号
申请人:唐建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湖北肖圣乐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9日对第40305580号“老唐眼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系襄城区东街老唐眼镜店的实际经营者,“老唐”品牌系申请人的父亲于2003年所独创,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推广,申请人的“老唐”品牌在相关市场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襄城区东街老唐眼镜店的在先字号权利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肖圣乐早年间在襄阳市人民广场大明眼镜店打工,该店距离申请人店铺仅1600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店铺的商号及商标理应知晓。3、被申请人股东董彬持有“老唐”商标后,在微信群里以免费加盟方式,使用“老唐”商标,并要求申请人加盟其名下,否则以到法院起诉申请人侵犯其商标权项威胁,来达到要挟申请人加盟其“老唐”商标的目的,同时,招募申请人“襄城区东街老唐眼镜店”处的离职员工开设“老唐眼镜”加盟店,其使用商标的行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同时,该商标使用的行为必将损害民营企业者辛苦创设的“老唐眼镜”品牌的形象,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争议商标信息;2、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3、申请人唐建辉父亲唐金林在襄阳市钟表眼镜厂任职证明、职称证书、退休证明;4、申请人唐建辉与唐建林的父子关系证明、户籍证明;5、申请人开设的店铺资料、店铺所获荣誉资料;6、品牌授权书、大众点评、美团网网络营销凭单、线下活动及宣传彩页;7、申请人为依视路眼镜襄阳地区的唯一天猫线下店铺、合作伙伴的合同及打款记录;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高德地图信息截图、被申请人肖圣乐和申请人微信聊天记录及电子版截屏、肖圣乐和申请人见面商谈录音记(录附文字整理版)、全国眼视光公开群微信聊天记录及电子屏截屏;9、申请人离职员工王文俊、汤国友成立的宜城市新天地老唐眼镜店、老河口襄江老唐眼镜店工商注册信息及王文俊、汤国友领取工资表截图、员工聚会照片;10、申请人门店照片及被申请人加盟店门店照片;11、百度搜索资料;12、证人证言;13、第14635967号“老唐”商标商标信息及法院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商标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二条均是对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其核心要素为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并具有较强知名度,申请人证据无法证明其符合上述要件。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不相同,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字号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较强知名度。3、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且没有任何恶意。综上,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湖北老唐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8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配隐形眼镜;配眼镜;配镜服务;眼科服务;护理;治疗服务;医疗保健;保健站;健康咨询”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6月6日。争议商标所有人名义于2021年变更为湖北肖圣乐眼镜有限公司。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原名义湖北老唐眼镜有限公司名下共计2件“老唐眼镜”商标;被申请人湖北肖圣乐眼镜有限公司名下共计18件商标,主要为“老唐眼镜”、“老唐”、“老蓎眼镜”等商标。前述涉及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主要集中在第44类配眼镜等相关服务上。
3、襄城区东街老唐眼镜店对被申请人名下的第14635967号“老唐”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于2020年做出无效宣告裁定认定该商标在眼镜行服务上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商号权及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所指之规定,现该裁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店铺襄城区东街老唐眼镜店字号权,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5店铺营业执照等可知,本案申请人的经营者唐建辉的妻子李丹于2003年11月10日成立了“襄城东街老唐眼镜店”,之后唐建辉分别于2008年10月9日成立了“襄阳市襄城区老唐眼镜店”、于2010年3月24日成立了“襄阳市樊城区皇宫老唐眼镜店”,由上述证据可知,自2003年开始,唐建辉及其妻子即以“老唐”为字号经营眼镜店。唐建辉于2013年5月13日成立了“襄城区东街老唐眼镜店”,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唐建辉及其妻子李丹及襄城区东街老唐眼镜店对“老唐”享有在先字号权。同时,上述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店铺所获荣誉等可以证明“老唐”字号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眼镜店服务上在一定地域内,尤其是在湖北省襄阳市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 “老唐眼镜”与申请人“老唐”字号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配隐形眼镜等服务与字号权人经营的眼镜店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及使用易使得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店铺字号相联系。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了对申请人店铺在先字号权的侵犯,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6、7等宣传资料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老唐”商标在眼镜店服务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配隐形眼镜等服务与申请人“老唐”标识所经营的眼镜店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老唐眼镜”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且具有独创性的“老唐”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于湖北省襄阳市,地理位置毗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老唐”商标理应知晓。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善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由审理查明2、3可知,被申请人及其原名义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共计申请注册20件商标,其商标基本围绕“老唐眼镜”、“老唐眼镜”、“老唐”或与之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且第14635967号“老唐”商标已被我局宣告无效,该裁定亦经法院判决予以确认。据此,我局可以认定,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位于湖北省襄阳市的情形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却注册较多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与之近似的商标,且并未对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创意来源等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前,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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