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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56975号“enganches arag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7:16:40关于国际注册第1656975号“enganches
arag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165号
申请人:ENGANCHES Y REMOLQUES ARAGÓN, S.L.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6975号“enganches arag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4033号“ARGON 18”商标、第24231370号“ARAGORN”商标、国际注册第1448057号“InforMoti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关联性,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二间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2类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上的销售截图、在各社交平台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InforMotion及图”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字母组合“aragon”与引证商标一中字母组合“ARGON”、引证商标二“ARAGORN”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拖车和拖车连接装置;摩托车行李箱;车顶行李箱;机动车辆车顶行李箱;拖车连接装置;用于运载工具的金属拖车连接装置;车辆用牵引挂钩;用于陆地机动车辆的连接装置;用于陆地机动车辆的挂钩稳定器;摩托车行李架;车身形式的动物运输容器;公路拖车;拖车;运输拖车;拖车架;运输动物用运载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运输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拖车和拖车连接装置;摩托车行李箱;车顶行李箱;机动车辆车顶行李箱;拖车连接装置;用于运载工具的金属拖车连接装置;车辆用牵引挂钩;用于陆地机动车辆的连接装置;用于陆地机动车辆的挂钩稳定器;摩托车行李架;车身形式的动物运输容器;公路拖车;拖车;运输拖车;拖车架;运输动物用运载工具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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