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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786272号“优亿贝儿”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7:13:57关于第9786272号“优亿贝儿”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63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商丘市贝贝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掘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罗永建
申请人因第9786272号“优亿贝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319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319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了其在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1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理认为复审商标在“1.进出口代理;2.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广告宣传;2.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16日期间未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依申请人请求,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括:1、“优亿贝儿”商标线下门店使用图片;2、“优亿贝儿”线上微信公众号的使用截图;3、系列合同及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未指向被申请人,或未显示复审服务,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9月28日经核准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期至2032年9月27日。
2、被申请人为阆中市优亿贝儿母婴用品金碧天下店的经营者。
3、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公众号主体阆中市优亿贝儿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罗永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鉴于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319号决定复审商标在“1.进出口代理;2.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广告宣传;2.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即原撤销申请人)对上述决定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故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16日期间在“1.进出口代理;2.替他人推销”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带有“优亿贝儿”的店铺门头照片,但该份证据缺乏时间要素。证据2可以证明公众号发布的主体为罗永健所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内容大多形成于本案规定的期间内,并有推荐他人品牌的产品、与他人品牌联合举办的活动等。证据3为被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的经销协议、订货合同,以及部分被申请人的销售发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经销、推广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16日期间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替他人推销服务与进出口代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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