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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411278号“美宜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7:13:46关于第23411278号“美宜佳”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63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商报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11278号“美宜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364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364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复审商标在“1.理发;2.按摩;3.疗养院;4.饮食营养指导;5.美容服务;6.美容师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第一家连锁超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连锁便利店企业。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春悦林(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申请人在微信注册的“美宜佳大健康”公众号的注册信息显示2020年1月17日将公众号认证为“美宜佳大健康”,提供便利店及药店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分享、药品等好物推荐,以及咨询等 ,并提供了被许可人开设的商城链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美宜佳商标使用授权合同》;2、“美宜佳健康”公众号信息截图;3、宣传推文;4、申请人为用户提供饮食营养指导的客服聊天截图;5、提供美容美甲服务的照片及活动新闻稿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6月7日经核准在第44类理发;按摩等服务上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28年6月6日。2021年11月12日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即现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在许可期限内有权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为申请人自制证据,缺乏时间要素。证据3为申请人自制,并非是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4为申请人单方自制,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证据5为申请人公司内部活动,不能证明其已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并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在理发;按摩;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美容师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理发;按摩;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美容师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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