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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24299号“中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59:58关于第5024299号“中鹰”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267号
申请人:莆田市中鹰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中鹰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对第5024299号“中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申请了大量无关联商标,并不是以使用为目的,而是恶意抢注。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市场的混乱,侵害各方利益,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05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2009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用木材等商品上。该商标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5月13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早于2013年《商标法》的修改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现行《商标法》,实体问题则适用2001年《商标法》。
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二、 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首先,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次,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书中列举的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显示,其名下商标68件,且重复标识较多,大部分标识为“中鹰”、“中鹰▪黑森林”、“CENTRAL EAGLE”等与被申请人商号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该列表亦难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此外,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书中列举的其产品照片,均未显示形成时间,亦不能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此外,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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