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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024420号“鸿蒙”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57:32关于第10024420号“鸿蒙”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16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24420号“鸿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573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8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维护”部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维护”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复审商标未在复审服务上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宣传使用。复审商标应依法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结果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在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所获荣誉;2、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3、被申请人官网相关信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4、鸿蒙智网监测服务协议或委托函截图;5、《鸿蒙云技术服务合同书》;6、《协议书》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鸿蒙资讯》特刊电子版设计、活动照片;7、相关报道视频;8、北京广告协会证明材料复印件、官方公众号文章打印件;9、运营商手册及发票;10、宣传网页截图、宣传照片等。
我局将调取的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2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42类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咨询;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经续展现在有效期内。
2021年11月29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维护”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22年6月25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维护”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2,我局对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鸿蒙蝴蝶云(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2019年8月29日,鸿蒙蝴蝶云(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云易轩(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鸿蒙云技术服务合同书》及发票,合同约定:鸿蒙蝴蝶云(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或委托授权开通服务商(应用服务商)后台服务给云易轩(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云易轩(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成为鸿蒙云服务商(应用服务商),云易轩(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按需租赁鸿蒙云生态北京市及下辖区域云平台广告DSP(A),同时按需认购一定数量的云产品。鸿蒙蝴蝶云(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鸿蒙开发的系统和产品售后技术支持和维护。除特殊情况外,如:网站升级、黑客攻击、不可抗力等因素,鸿蒙蝴蝶云(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应保证本区域云各应用平台及终端的正常运行。被申请人提交的2020年4月28日,鸿蒙蝴蝶云(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鸿蒙蝴蝶云(福建)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鸿蒙云技术服务合同书》及发票、2020年4月29日,鸿蒙蝴蝶云(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农品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鸿蒙云技术服务合同书》及发票与前述证据内容基本一致。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官网信息截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报道视频、宣传网页截图、宣传照片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维护相关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相关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维护”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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