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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56554号“正芯微电子 ZHENGXIN MICROELECTRON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54:36关于第62856554号“正芯微电子 ZHENGXIN
MICROELECTRON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367号
申请人:杭州正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6554号“正芯微电子 ZHENGXIN MICROELECTRON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47524号“正芯微”商标、第12384935号“正芯 LJC”商标、第14515469号“正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碳素材料、电阻材料、集成电路用晶片、光学纤维(光导纤维)商品上的注册,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纤维光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碳素材料、电阻材料、集成电路用晶片、光学纤维(光导纤维)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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