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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3852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54:27关于第6403852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17号
申请人:杭州望北展览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兰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38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85144号“玛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被注销,可见目前市场上并未有引证商标在进行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于2018年5月21日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所有人即使被注销,不能证明该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的消亡,其注销前可能已对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进行了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相关权利人并未来办理承继手续。在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经无效、撤销等不能作为在先权利障碍的事实情况下,不能影响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适用中作为引证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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