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985510号“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48:07关于第62985510号“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413号
申请人:勒弗基不可替代代币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85510号“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206767号“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82629号“宏算科技 SUAN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80761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37905770号“ONEPLUSPARTNERSHI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