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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7238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45:50关于第632723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28号
申请人:重庆华工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睿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723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19907号“宏择控股集团 HONGZE HOLDING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475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信息介绍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及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咨询;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平台的开发;平台即服务(PaaS);互联网安全咨询”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企业资料显示的标识是申请商标与其他标识组合使用,且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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